目錄

函: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
一、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、交辦、批復時。
二、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。
三、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。
四、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。

書函:
一、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、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。
二、代替過去之便函、備忘錄、簡便行文表,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,舉凡答復簡單案情,寄送普通文件、書刊,或為一般聯繫、查詢等事項行文。

所以一般的公文基本上都是建立函稿

來源連結:

https://vital-faq.azurewebsites.net/OD/6396

https://support.vitalyun.com/tw/vital-od/faq?catid=28&id=2888%3A%E8%AB%8B%E5%95%8F%E6%89%93%E5%89%B5%E7%B0%BD%E6%90%9E%E6%99%82%EF%BC%8C%E6%9B%B8%E5%87%BD%E8%B7%9F%E5%87%BD%E5%B7%AE%E5%9C%A8%E5%93%AA%E8%A3%A1&view=artic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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